根据《太湖县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意识,依法实施学校招生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朴初中学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政教处和初中部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招生工作。
三、招生规模与招生对象
1、招生规模:8个班。
2、招生范围和对象:本校为非寄宿制学校,招收符合走读条件的新城城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和观音村就近区域)小学毕业生,具体对象为:
(1)新城区非农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新城区法华路以东,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购房合同且已实际入住的农业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新城城区法华路以东(含法华路)符合相应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符合《太湖县城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常住地及学区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园区企业员工子女。
四、招生程序与日程安排
1、学校于8月2日前在学校网站公示《招生工作方案》。
2、学校于8月7日—8月9日设立专门窗口分类分批次受理学生(及家长)申请,一并收取《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8月7日:新城区非农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8月8日: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新城法华路以东(含法华路)持有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购房合同且以实际入住(入住证明)的小学毕业生;②符合相应条件的外地返乡人员子女(符合上述条件)。
8月9日:视学位空余情况受理以下对象申请:①经济开发区和观音村就近区域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学毕业生。②符合相应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③符合相应条件的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3、学校于8月10日—8月12日对已报名学生相关材料组织统一审核, 8月15日前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局审核。
4、依据县教育局审核结果,学校于8月25日前发出入学通知书。
五、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一)新城区非农户籍的本县小学毕业生须提供:
1、《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2、户口簿。
(二)法定监护人在新城区法华路以东持有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且已实际入住的农业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须提供:
1、《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2、户口簿;
3、房产证;无房产证须提供:购房全额发票、购房合同及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的实际入住证明。
(三)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须提供:
1、外地就学学籍材料。
2、《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3、户口簿;
4、新城区法华路以东的房产证;无房产证须提供:购房全额发票、购房合同及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的实际入住证明。
(四)经济开发区和观音村就近区域内小学毕业生须提供:
1、户口簿;
2、《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观音小学、骑龙小学);
3、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入学者,按以下第(五)、(六)条要求。
(五)在新城法华路以东实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
1、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居住证(暂住证);
2、流出地教育局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的学籍证明和《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3、在本地经商或务工证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或有规范的劳务合同、“三险一金”票据、工资花名册。
4、适龄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5、自购房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本县进城务工人员(实际居住在新城区法华路以东一年以上)要求携带子女来我校就读,须提供:
1、适龄少年之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新城区(法华路以东)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有起止时间)和能继续在新城区(法华路以东)居住且住所相对稳定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
2、适龄少年之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新城区(法华路以东)工作一年以上(有起止时间)的证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或有规范的劳务合同、“三险一金”票据、工资花名册)和能继续在新城区务工或经商且职业相对稳定的证明(如规范的劳务合同、“三险一金”票据、工资花名册或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3、适龄少年之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4、适龄少年的《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安徽省太湖朴初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