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考试考查、升级留级、毕业肄业、奖励处分、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和学籍档案的管理。
(一) 人 学
第一条 新生入学,一律凭本校所发录取与入学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学生本人或家长要到校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销入学资格。
1、凡符合招生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录取的新生,由本校发给录取与入学通知书,初一发到原毕业小学,高一寄至学生本人。
2、高中指导性计划招收的新生,在普高分数线划定之后、新学年开学之前,办理报名与审批手续(填写计划外生报名审批表)。手续办好后,由学校发给录取与入学通知书。此项招生的招收办法、招收条件、名额及收费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3、协作单位职工子女升入高中的优惠指标,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指标,均列入教育主管部门当年批准的指导性招生计划名额之内。招收对象应遵纪守法并具备相应的文化课考试成绩,于招收计划外生时办妥报名审批手续。委培费的数额,协作单位职工子女按协议执行。体育特长生按下列标准执行:在市级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取得单项第一名的免交委培费,第二名的免交基数的六分之五,第三名免交六分之四,如此类推,第六名免交六分之一。虽未参加过市运会,但在县运会上的成绩相当于上届市运会前六名的成绩则可以县运会记录为依据比照市运会的成绩予以优惠。
艺术类特长生的优惠可比照体育类执行。
体艺类特长生入学后必须经常参加训练,报考体艺专业,否则,学校要按一般扩大招生标准责令补交委培费。
4、本校正式教职工亲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考试未达普通高中录取线,要求升入高中的,列入计划外招生指标之内,免缴委培费。
第二条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教务处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初中新生由县教育局发给学籍卡统一编列学号,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审批,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籍和学号在整个学段(初中或高中)保持不变,直至毕业。教务处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按照新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四条 班级学额:初中每班招生控制在50人,限额53人(包括转学、复学生,下同);高中每班招生控制在50人,限额53人。新生编班及高中文理分班,由年级组长、管理部主任协助教务主任或分管主任进行,各班学生顺序号由教务处编定。
未经学校学籍管理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安排或接收转学、借读、复习、旁听和提前复学学生到班,也不得随意给学生停课或驱逐学生。
(二) 考 核
第五条 学校按课程计划的要求定期考核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德育考核主要看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考查学生操行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操行评定结果以评语和等级显示。
操行评语由班主任负责,要吸取授课教师和学生干部意见,每学期写一次,以表扬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操行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评为优秀与不及格者,要经年级组长审查,报政教处备案。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填写在学期成绩通知单上,通知家长和学生,同时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文化考核着重了解学生掌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要的学科成绩考试,是督促学生学习,检查、巩固教学效果,改进教学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文化考试成绩记载一般实行百分制。会考学科学年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学年成绩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每学期的各科成绩,不安排期中考试的学科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各占50%计算;安排期中考试的学科按平时、期中各占30%,期末考占40%计算。学生平时成绩按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操作、单元测验等方式进行考查。学期成绩与学年成绩均记入学籍档案。学年成绩不及格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于下学期开学时补考。补考成绩在学籍表上注明“补考”二字。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该科本次成绩以零分记。考试舞弊者,该科本次作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体育考核着重于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考查达到体育锻炼标准的情况。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体育、音乐、美术、劳技采用等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学年成绩不及格者亦应补考。
学校每年安排一次体格检查,在第一学期进行。体格检查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初中生补考后即可升级,取消留级;高中生补考后仍有两科考试不及格,或考试一科加考查一科不及格的,在原班跟班试读,仍跟不上则可以退学。
(三) 毕业、结业、肄业
第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初、高中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初中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审核、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高中毕业证书(会考合格证书)由市教育局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私名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可凭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要坚持标准。初中毕业班学生无学年成绩或学年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或任何三科成绩不及格,或思想品德考查不合格,或未达到体育锻炼标准,或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的。均不予毕业。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残疾生除外)的学生,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 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下学年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可予毕业。
第十三条 对修业期两学年以上未满三学年的高中学生(含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得复学。
(四) 奖 惩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校园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予以表扬。学生受到以上奖励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家长。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获得奖学金应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家长。
第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等处分,高中学生还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经管理部、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公布后,教务处应注销学籍。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经班级评议,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提出,经管理部、政教处核实,报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撤销处分后不影响他们入队、入团。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不予撤销。
学生受到处分和撤销处分,都要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因病请假两个月以内的,按病假对待。连续请假超过两个月,或一个学期累计请假三个月以上,跟班学习有困难,确须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疾病疹断证明书、病历和住院或门诊的药费收据)向教务处申请,填写《安徽省太湖师范学校高、初中学生休学、复学审批表》,经班主任、年级组长提出,管理部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由校长委托教务主任批准,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时间为一年,一般不得提前复学。如果确实身体康复,又能出具县级医院“康复证明书”,在学校班额许可情况下,经班主任、年级组长提出,管理部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经教务主任签批后可以提前复学。
在升学竞赛激烈和班学额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形势下,休学应从严掌握,层层把关,不得以休学之名行留级之实。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及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交验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将证明摘要填入原《审批表》相关栏目,经教务主任签批后,由管理部、相应年级组长编班,班主任签字接收。休学证明归入学籍档案(升学档案中不可缺),审批表交回教务处。
(六)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初中学生不得退学。高中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退学申请,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书由班主任交年级组长转管理部,由教务主任审批。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
经过审批的退学申请书留教务处存档,学籍管理员将退学日期填人该生学籍表。退学生一律不准复学。
第二十二条 计划外招收的学生要求退学。经过学校会议讨论可以返还部分委培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对初中学生要批评教育并给予纪律处分,责令改正;对高中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自动退学学生姓名、旷课开始时间由班主任填写《太湖师范学校高中部自动退学认定表》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经由管理部、教务主任报分管校长认定。一经认定即通知其家长,并填入该生学籍表。其退学认定表留教务处存查。
被认定为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得重返学校就读。
(七) 转 学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因家长异地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出的,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并与接收学校联系取得同意,填写《太湖师范学校高、初中学生转出审批表》,经年级组长转管理部,由教务主任审批,办理还书、清费等手续。由教务处开具转学证,报中教科备案。转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复制转出,审批表留教务处存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入本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和证件:
1.家长的转学申请;
2.转学证和全套学籍档案;
3.户口薄(商品粮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家长单位证明(初中生家庭住址必须在我校“普九”责任区范围之内);
5.家长工作调动的调令(函)的原件和复印件;
6.高中生转学还必须出具转出学校证明。
材料齐全,班级有空额时,经过审批,可予接收。班级无空额,不予接收。材料不齐全,即使有空额也不接收转学。只可按借读生对待。
第二十六条 转学须在开学上课前进行,一般程序是:
1.家长持转出学校函前来联系;
2.取得本校接收函后,去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
3.向教务处递交要求转入的申请及各种必备证件,包括上级教育部门同意转入的批件;
4.填写《太湖师范学校高、初中学生转入审批表》,由校长委托教务主任审批接收;
5.由管理部、年级组长编班,班主任签字后将申请表返回教务处存档。
学期中间一律不接收转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校学生一般不得到外校借读(有理由者可以申请转出或退学),私自外出借读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外校学生要求前来借读,一般不予接收,情况特殊的,须经学校会议讨论批准,填写《太湖师范学校高、初中学生借读审批表》,有家长承诺,缴清借读费和相关费用,方可按程序编班入座。任何人无权私自接收借读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流动情况(休学、复学、退学、转出、转入等),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非正常死亡应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八) 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分学期考核表)、体质测试表、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等,作为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使用上级下发的统一表式,外加本校根据需要自行设计的部分表格。
学生毕业升学档案上交,或学生转学档案转出时,应复制学籍表。并注明学生去向,永久保存于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条 学生姓名用字,一律以入学注册汉字为准,不得改用同音字。更改姓名,包括更改名字用字,要户口所在地机关出具证明,交教务处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用字,应与学籍表上一致。否则,由此引出的问题由随意更改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学籍问题上弄虚作假,不得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
(九)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纠正外,其责任人两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评先进:
1.随意给学生停课;
2.随意驱逐或变相驱逐学生(包括未经学校认定的“自动退学”学生)出教室。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月扣除责任人的相关津贴(直至纠正为止),三年内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不得评先进:
1.随意接收旁听生;
2.未办手续而接收借读生;
3.未办手续而安排或接收提前复学的学生;
4.擅自批准或接收非本校职工子女“留级”;
5.接收未经批准转入的学生就读;
6.批准不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在校内限制评优、扣发津贴、责令纠正外,还将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开假转学证;
2.开假学历证明(现在学生的和过去“学生”的);
3.在新生录取入学中徇私舞弊;
4.学籍管理工作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一切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与修改权属于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发表日期:200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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